销售侵权卡通玩具商家被告上法庭 被判赔偿一万元

发表时间:2021/07/23 21:14:48  浏览次数:2041  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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汽车超人、艾莎公主、小猪佩奇、奥特曼、萌鸡小队、贝肯熊……只有你想不到的,没有玩具生产商做不出来的卡通形象。殊不知,未经作品著作权人的许可同意,这样的玩具多涉嫌侵权。近日,广陵法院依法审结了一起著作权侵权纠纷案,某玩具销售商因侵权行为被判赔偿一万元。

萌趣玩具走向市场

神秘买家察觉异常

近年来,一部名为“萌鸡小队”的动画片很受欢迎,卡通形象大宇、朵朵、麦奇等也被孩子们所熟知。可爱的小鸡,萌趣的造型,鲜艳的颜色……这些卡通形象也引发了玩具生产商的兴趣。有企业未经著作权人的许可,私自生产涉卡通形象的玩具,其中就包括各式毛绒玩具。

我市一家玩具网络销售商也加入了销售大军。在销售网页中,还标明了剩余的毛绒玩具达几千个,且可提供私人订制玩具服务。网上销售行为没持续多久,就引起了卡通作品著作权人的关注。去年上半年,在著作权人的委托下,神秘买家通过网络购买了一组玩偶,并对相关证据进行了留存。

侵权行为终暴露

销售商被告上法庭

网络销售小鸡造型玩具没多久,设计动画造型的著作权人发现情况,很是气愤。这家动漫公司的相关负责人表示,店家不仅在网络上大肆出售玩具,还标注了“厂家直销,可来图来样定做,可根据客户要求定做量多量少均可”。

在动漫公司方面看来,这样的行为对自己就相关卡通形象的发行和复制造成了影响,给公司的利益造成了损失。“前期设计产品投入了很多心血,我们对产品的开发和运用会因此受到影响,低价毛绒玩具的销售,也会影响卡通造型在人们心目中的形象。”这家公司认为,这样的行为不能纵容,必须通过法律途径解决。扬州这家玩具销售公司对自己的不当行为,仍没意识到有何不妥。直到收到法院的传票,才察觉到事态严重。老板辩解,“我又不是玩具生产商,不过是进货回来销售,况且也没给他人带来实际损失,这样的行为也不被允许吗?”

玩具销售商感到郁闷,这款玩具上架时间不长,自己从中获利不过几百元,悔不当初。

卡通形象不可滥用

因侵权被判赔万元

不久后,动漫公司将玩具销售商告上了法庭。

法院经审理查明,2018年,某省版权局对这些卡通形象美术作品进行登记。2020年5月,原告公司委托代理人向某市公证处申请证据保全。在公证人员的监督下,委托代理人用该公证处的网络设备和计算机,进入某玩具销售公司网店,购买了卡通动画萌鸡小队毛绒玩具公仔。几天后,委托代理人在该公证处确认收到快递员派送的商品包裹并打开,公证人员对包裹内的商品、物品及快递单进行拍照,再将上述商品及物品封存并拍照。该公证处于2020年6月出具了公证书。

庭审中,经查验上述公证封存的实物,四个毛绒玩具的形象与美术作品构成实质性相似。法院认为,原告提供的著作权登记证书,可以作为其享有案涉作品著作权的证据,在无相反证明的情况下,法院认定原告系案涉美术作品的著作权人。

法院认为,被告未经原告许可,擅自在其经营的网店中宣传、销售与上述美术作品形象相近似的商品,其行为已侵犯原告享有的案涉作品的复制权、发行权,应当承担停止侵害、赔偿损失的民事法律责任。

综合考虑原告作品的类型、知名度、被告侵权行为的性质、规模、后果、涉案商品价值以及原告为维权产生的合理开支等因素,法院判令被告赔偿数额为1万元。最终,被告公司因自身的侵权行为向原告公司赔偿1万元,并被判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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